案 情 简 介
陈娟,生于1998年10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高滩镇牌楼村一组。2021年9月,高滩镇牌楼村一组发生一起暴雨导致山体崩塌的自然灾害,造成3户房屋完全损毁,1人死亡、4人失联。经辖区政府现场搜救,寻找出遗体4具,经鉴定已确定四人身份。但陈娟经其亲属、辖区政府、派出所多方搜寻,未找到其遗体,也未找到任何遗体线索,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辖区政府研判陈娟已无生还希望。
2023年9月21日,陈娟的母亲——罗忠秀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宣告陈娟死亡的申请。
审 理 经 过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2024年4月8日,公告期将届满,如果在此之前陈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未与紫阳县人民法院联系,紫阳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宣告陈娟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效力
A 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B 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C 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陈娟,请回应,否则将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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